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参保缴费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 2021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精神,现就安康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不少于70元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区研究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市毕业回安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安康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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