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高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结合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个标准,由原来的三类工资区和四类工资区统一调整为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新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加班或在特殊工作条件下工作领取的加班费或津贴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为确保此项新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社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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