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要求开具各种虚假证明之事。
企业HR有时“抹不开面子”,员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好心,“举手之劳”帮员工一把,于是就开了。有些员工甚至绕过HR直接找到老板;老板不明就理,大笔一挥就给签了字;HR只能按老板的意思办,不想开也得开。孰不知,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无谓的用工风险。大橙子归纳了一下,最少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便给员工开。
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王某月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老板很理解王某,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某受到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乍一看,公司的确很冤枉,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那么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为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