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379594031
安康英才网欢迎您! 手机端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吗?

来源:安康英才网 时间:2021-03-16 作者:安康英才网 浏览量:

案 情

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公司。2020年12月份,该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发生一起劳动争议,近日A公司刚刚收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但是A公司对裁决不服,想知道,可以向宁波市的法院起诉吗?

微信图片_20210316162801.jpg

分 析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管辖权限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那么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的,并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而是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可以选择在宁波当地法院起诉。

微信图片_20210316162938.jpg


依 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扫码进入小程序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安康市德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陕ICP备19010532号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281号 EMAIL:3336056473@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